27、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應操作;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不應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時歪拉斜拽;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應綁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應加襯墊;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裝氣瓶等必須用專門吊籃。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wěn)、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加轉應平衡,當回轉未停穩(wěn)前不得作反向動作;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29、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操作控制器時,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
30、當(履帶)起重機如需帶載行走時,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應堅實平整,重物應在起重機正前方向,重物離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嚴禁長距離帶載行駛。起重機的地面松軟不平時,起吊禁止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31、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機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處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jù)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32、起重機在安全保護裝置發(fā)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嚴禁帶病作業(yè);在作業(yè)中,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及運動件所及區(qū)域做維修、保養(yǎng)、調(diào)整等工作;傳動部分應潤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吊裝作業(yè)。雨雪過后作業(yè)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34、當進行高處吊裝作業(yè)或司機不能清楚地看到作業(yè)地點或信號時,設置信號傳遞人員。在開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