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起重安全管理。
2、起重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3、起重司機、司索工、指揮工均是特殊工種,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書后方能上崗作業(yè)。
4、起重作業(yè)前,現場負責人必須向在場所有工作人員交待技術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
5、起重作業(yè)必須由指揮工負責指揮,使用統一的標準信號。
6、起重司機必須集中精力,聽從指揮工的指揮。
7、重大、特殊的起重工作,須制定專門技術、操作措施,經主管領導審批后執(zhí)行。
8、嚴禁使用非起重用機械吊、運重物。
9、多臺起重設備同時作業(yè)時注意事項:
(1)兩臺起重設備之間的最小距離為低位起重設備臂長加2米,以防兩機相碰。一臺起重機最低部件和另一臺起重機最高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能小于2米。
(2)如兩臺起重設備平行移動時,兩機相距不能小于2米,并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中一臺靠近另一臺起重機。
(3)當一臺起重機在另一臺起重機頂部工作時,處于高位的一臺應有一定的安全裝置,能防止起升鋼絲繩進入低位起重機的起重臂掃過的范圍內,兩者之間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米。
(4)采用兩臺吊車起吊時,應選用同類型的起重機,兩臺吊車的動作必須互相配合,兩臺吊車吊鉤滑輪組不能有較大的傾斜,以防一臺吊車失重而使另一臺吊車超載。
(5)由專人統一負責指揮,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
10、防起重傷害安全技術措施
(1)起重機械、起重索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2)移動式起重機必須在平整、堅硬的路面上行走、起吊、停留。
(3)汽車式、輪胎式起重機,必須在支好支腿后才允許起吊重物。
(4)起重機工作結束后,臂桿、吊鉤應置于規(guī)定方位,各控制操作桿撥回零位。軌道式起重機固定制動裝置,切斷電源。
(5)起重機械的剎車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安全防護裝置、信號裝置應齊全靈活,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6)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8)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yè)。
(9)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10)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起吊:
a、起重設備、起吊索具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b、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c、遇有6級以上強風、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
d、指揮信號不明;
e、吊物捆綁、吊掛不牢;
f、吊物重量超過起重機、索具允許負載;
g、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
h、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不足;
i、起重機械安全裝置不靈;
j、吊物上有人或其他附著物;
k、吊物埋在地下,情況不明;
l、光線不足,視線不清;
m、吊物邊緣鋒利,無防護措施;
n、液體盛放過滿;
o、斜拉斜拽;
p、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