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財務廳明確,依據(jù)政府收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收購人、收購署理組織應當允許供貨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xiàn)金形式交納或提交保證金。政府收購活動要求參加供貨商提交投標(呼應)保證金的,投標(呼應)保證金不得超越收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收購人要求中標或成交供貨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越政府收購合同金額的10%。鼓舞收購人、收購署理組織在政府收購活動中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證金,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政府收購保證金。
針對整理交還政府收購保證金,吉林省財務廳要求,全省各級預算單位、會集收購組織、社會署理組織即日起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實施完結(jié)的政府收購項目保證金收取狀況展開專項核實整理工作。收購人和收購署理組織整理出未交還保證金的,要認真核實未交還的原因,逐項清查,分類處置。應依法交還的要立即交還,無法交還的,要查明原因,按相關法律要求進行處理。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收取的其他保證金也要整理交還。收購人委托社會署理組織展開的政府收購項目,應要求社會署理組織供給相關項目投標保證金交還狀況,社會署理組織不得拒絕供給。對確因供貨商違規(guī)違約問題不予交還政府收購保證金的,收購人、會集收購組織要將不予交還的保證金及時上繳同級國庫。
吉林省財務廳還提出,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應計算本部門專項整理結(jié)果后(不包含委托會集收購組織展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狀況),填寫《政府收購保證金專項整理狀況計算表》;省級會集收購組織應獨自填寫《政府收購保證金專項整理狀況計算表》并構(gòu)成專項整理工作陳述。同時,各市(州)財務部門匯總本地區(qū)整理結(jié)果后,填寫整理狀況表并構(gòu)成本地區(qū)專項整理工作陳述。相關報表、陳述紙質(zhì)版于8月15日前報送省財務廳。對依法不予交還的政府收購保證金,收購人、會集收購組織開具吉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告訴書,并依據(jù)繳款碼將資金經(jīng)過商業(yè)銀行繳入同級國庫,繳款成功后主動生成《吉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沒有收據(jù)領購證的單位可到同級財務申請代開財務收據(jù)。(吉財)來源:中國政府收購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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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購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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