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從張家口市獲悉,2012年10月22日,張家口市一犯罪嫌疑人張某及其家屬與被害人李某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協(xié)議,同日,張北縣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張某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張某與親戚合伙入股購買了一輛起重機,且二人商量由張某負責起重機的操作使用。2012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張某接到一筆卸載大理石的生意,他像往常一樣將起重機開到張北縣錦園建材城,與店主商量好價錢后,張某將起重機停放,由于地方小張將起重機停在了一排石棉棚前,而要在這個位置工作,操作者張某的視線就會被石棉棚擋住。面對這個問題,張某持著滿不在乎的態(tài)度,他沒有重新調整位置,也沒有指定專人為自己的操作提供指揮信號,結果在卸最后一摞大理石的時候石板傾斜,將正在卸貨位置的李某砸死。
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張某對李某的死深表歉意,對自己的疏忽大意后悔至極,在死者家屬情緒穩(wěn)定后,他和妻子主動與死者家屬和解,希望盡自己的最大能力來補償死者家屬,最終兩家互相諒解,達成和解賠償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