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基本涵義
與供應商惡意串通是指采購機構與采購人甚至供應商之間為了讓某個供應商中標,或試圖取得相應優(yōu)勢與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違反政府采購法精神與宗旨的行為和措施。通過諸如采購相關信息的泄露,供應商準入的歧視性規(guī)定,采購時限的苛刻要求,采購方式的不規(guī)范使用,履約與驗收的相互勾結、陰陽合同的弄虛作假等行為,達到排斥與壟斷的既定目標,是與公平、公開、公正政府采購原則背道而馳的。從供應商惡意串通發(fā)生頻次與利益權重上看,由于采購人地位特殊,掌握著驗收權、實際的付款權,在集中采購機構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以后,在不違反招投標文件與各項承諾的前提下,采購人的靈活自由處置權很大,有可能成為尋租的資本與王牌。從理論上說,這種串通現象發(fā)生在采購人身上的幾率較高,實際工作中確也如此,這主要看當地政府采購環(huán)境是否暢通,采購機構工作體制與機制是否健全,采購市場發(fā)育良好還是扭曲畸形,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的中堅力量是否強大等。
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主要事項
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主要對象應是采購當事人,當然也可能有監(jiān)督機關的腐敗分子參與其中。由于當事人角色定位與所起的作用不同,串通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串通要有資本,那就是手中掌握的權力與信息。與供應商惡意串通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信息泄密。串通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有固定的對象。由于利益關系的巨大誘惑力,供應商會選擇相應的突破口;選擇對象也是一門學問,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要臭味相投才行:一要掌握著有用的信息;二要有合作的貪心。信息泄密的主要內容包括:潛在投標人的名稱與數量、評分辦法細節(jié)、評標現場意見與調整措施、評委打分情況、采購人內部信息資源、預算情況、采購單位領導的傾向性意見以及資金到位情況、不規(guī)范采購方式與時限要求等,這些信息資源有可能決定著供應商是否中標,也是串通雙方不誠信行為的突破點和相互利用的資本。
協調行動。通過與采購人接觸和“友好”溝通,由采購人出面選擇投標潛在供應商、供應商的等級以及陪標數量,信息封鎖在一定的范圍內,人為指定或尋求合適的采購方式與完成時限,謀求“靜悄悄地”開標,以達某單位中標目的。由于別的供應商達不到標書要求,或技術實力有明顯有差距,投標人數量較少,時間控制太緊,采購人評委從中斡旋,串通中標結果的事情是能實現的。采購人的伎倆往往是,先向采購機構報計劃,講某某領導要來檢查工作,某領導批示要求盡快完成,或別的工程已停工等待此項目,甚至還有部門出具的書面申請,找關系,托朋友,廣開門路,以時限緊迫為唯一的與通用的理由,尋求采購方式的改變,千方百計逃避公開招標。監(jiān)管部門有時也以應急采購為名,胡亂地批計劃,邀請招標只給三四天時間完成,要按此時限完成一切工作將會十分零亂,包括標書的起草、供應商資格預審、投標文件制作與相關材料的準備、甚至評標定標等都很匆忙,就給了別有用心者鉆營的縫隙,使串通行為從期待變成了現實。評標過程是體現串通行為的最有效途徑,采購人評委采取一定方式可以左右評標進程,邀請招標定標前就進行價格談判,并以談判價作為評審價。這種心知肚明的串通行為是與巨額好處費聯系在一起的。
監(jiān)督權淪為串通工具。有的政府采購監(jiān)督機關成員事先參與采購人組織的對供應商的考察活動,接受了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與好處,評標現場明明發(fā)現了眾多弊端,也是聽之任之,監(jiān)督權淪為串通的工具與手段,令人寒心。
供應商之間的串通。在有些采購活動中發(fā)現,明明某個品牌的打印機或空調總經銷商實行了壟斷性質的不利于政府采購貨比三家原則的代理制與報備制,而現場投標時總有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來投標,以達到法定投標數量,而中標人一直是這位地區(qū)代理者與報備者,中標人之外的供應商為什么來參與投標,值得懷疑。因為在目前的營銷體系下,其即使中標也組織不到貨源,難道自愿被集中采購機構處罰嗎?列為不良行為記錄心里才舒服嗎?供應商之間的串通使得采購價格難以低于市場平均價,采購效率大打折扣,浪費了財政資金。
預防措施
采購機構要加強制度建設
采購機構針對“惡意串通”現象可以從制度建設方面入手,加強管理措施。但總的說來,采購機構從行政手段方面對采購人與供應商惡意串通行為的控制力度不大。但作為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可以在業(yè)務制度建設方面大顯身手,方式得當就能夠有效遏止“與供應商惡意串通”行為。一是規(guī)范標書領取制度。如標書領取制度建設,要注重泄密方面的管理,不能讓領取人按先來后到的順序在一張紙上登記,無形中讓后來者知悉了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一些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因此登記制度要嚴密,要一家一登,最好是實行計算機管理,取消人工登記方式,對領取標書的步驟、方式方法、登記、匯總、使用等實行專人信息化管理,嚴格崗位責任,減少人為泄密的幾率,提高責任追查的力度。二是堅決剔除歧視性條款。為防止投標文件的歧視性條款,可采取標書發(fā)放前的論證制,邀請專家,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標書的論證工作,獨家壟斷或相串通條款會在行家與同行之間暴露無遺。建立標書修正機制,在標書中明確注明有效的書面質疑時間,由采購機構與采購人做出解釋,并公告所有潛在投標人,通過以上程序,在標書制作方面歧視性內容的串通行為會得到有效遏止。三是嚴格執(zhí)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規(guī)定,抵制監(jiān)管部門行政亂作為行為。還有采購方式、采購時限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全面落實當地政府發(fā)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規(guī)定的限額標準執(zhí)行,這樣做就能夠有效地防止串通與壟斷中標結果行為的發(fā)生。四是嚴肅評標紀律,堅決打擊采購人評標不規(guī)范行為。采購人評委只占一名,是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甚至是七分之一的角色,不能也不得左右中標結果,評標過程要嚴格按照既定的評分辦法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操作規(guī)程進行,不得任意修改和變調。五是嚴格內部崗位責任制,形成相互監(jiān)督的良性工作機制,關鍵崗位不得兼任。政府采購事務的處理不能一人說了算,采購過程一人不得全程參與,盡可能達到階段性的監(jiān)督效果。
對監(jiān)管機關的行為也要加強監(jiān)管。采購法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然而對于監(jiān)督機關亂作為行為,集中采購機構該怎么辦?筆者認為只有一條路:堅決抵制。明知是監(jiān)管部門行政亂作為而盲目執(zhí)行,是對政府采購事業(yè)不負責任的表現。堅決抵制行政亂作為至少有以下兩點好處:一則是維護法律的尊嚴,二則也保護了自己,因為作為政府采購執(zhí)行機構,一旦知法犯法,也難辭其咎。集中采購機構要及時向領導和監(jiān)察局報告行政亂作為情況,以便及時糾正錯誤行為,從行政審批制度上徹底杜絕惡意串通行為的發(fā)生。
加強宣傳,提高政府采購當事人遵紀守法的自覺性。要利用一切機會宣傳政府采購工作,特別要加強對法律法規(guī)中關于公平競爭、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原則的宣講,采購機構可以現身說法,利用惡意串通行為受到查處的案例作為反面教材,制造強大的輿論氛圍。
加大懲處力度,對惡意串通者一經查實要堅決處理,絕不姑息。對供應商實行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制,發(fā)現通過惡意串通謀求中標的,中標結果一律無效,按照采購法第77條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禁止一至三年政府采購參與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采購人及監(jiān)管人不良行為將書面報所在單位領導及監(jiān)察局,給予行政處分。通過法定懲處措施的執(zhí)行,堅決打擊和遏制串通行為。